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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设王某妻子和女儿在同一***中死亡:首先,推定王妻先死亡,王女后死亡。
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5万元,甲男个人财产20万。
最终的分配方案应当是谭亮父母各继承谭亮夫妻共有财产的1/6(谭亮占有1/2的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成三份由谭亮父母及谭亮妻子继承。
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年8月刘__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_继承,刘_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设王某妻子和女儿在同一***中死亡:首先,推定王妻先死亡,王女后死亡。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根据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之女之间分割,同一顺序按照平等分配。所以分割应当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生于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韩梅、父母、子女刘甜甜各得三分之一。
求一关于继承的案例
首先,王某先于张某死亡,我们来看看王某的继承状况是怎样的。由于王某无子女,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张某,以及王某自己的父母。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胡某某、杨某某夫妇于2000年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崇文区某房产。胡某某夫妇共生育五个子女,小儿子2007年10月死亡。胡某某夫妇分别于2007年、2008年去世。
案例1:媳妇与公婆继承纠纷案[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 被执行人:邢某、宋某。 张某与邢某、宋某(张某系死者的妻子,邢某、宋某系死者的父母)继承***一案,经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屋三间归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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