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抚养权包括哪些?
抚养权是指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养、照管和管束等义务和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住宿、休养等方面进行照管和照顾,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2. 查看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物,执行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职责,代理处理未成年子女财产。
3. 代表未成年子女进行法律程序,包括签署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协议等。
4. 表示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监督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疏导和管束等。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
关于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