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观念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法律观念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制观念和法治观念有什么区别?
法制一词通常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国家有法律和制度,就有法制。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它是相对于“人治”这个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而言的。
2、方式不同。
法治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用什么原则和方法对国家进行治理和统治。
法制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法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
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通常指人们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所持基本肯定的认识和态度。人们把是否重视制定、执行和自觉了解、掌握、遵守、运用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思想意识程度,作为评价法制观念强弱的表现。
所谓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靠法律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观念。
怎样养成法律思维?
一、规则意识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们的一言一行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规则意识首要的是尊重规则。尊重法律、对法律心存敬畏,我们才能自觉外化为执行法律。应当明确作为一个公民,则是“法无禁止皆自由”。
二、程序意识
理论上而言,实体正义很重要,程序正义更重要。程序意识,就是要求我们的工作依法进行,不能程序简单的我们就执行,程序繁琐的我们就跳过。思想作风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慢慢来。
三、服务意识
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要求我们不断增强个人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四、责任意识
坚守岗位、忠于本职,是我们都应该遵守的底线。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认真负责、不推诿扯皮、不违法乱纪,这些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做到的。
五、实事求是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点?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1、强调依法统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为确保所有机构和个人受法律约束,形式法治主张者强调政府分权制衡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凌驾于社会之上不受制约的个人或机构的条件下,作为规则统治的法律至上地位才能确立,从而法治才能存在。
2、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相分离。在法律实证主义者那里,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其极端形式是把法律视为“***者的命令”。这种主张会导致“恶法亦法”的结果。某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诸如富勒与芬尼斯等,虽然主张法与道德密不可分,但是,他们的法治原则却排除实体价值,保持形式化的特性。
3、强调法律面前***平等,即形式的平等,反对旨在追求结果平等或限制实际不平等的措施。
4、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对特别法律,认为无论是维护特权的立法还是给予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如弱势群体特别关照或救助,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5、主张司法独立,注重程序要件,认为司畅梗扳妓殖幻帮潍爆璃法过程中的政策导向或脱离规定的衡平,都与民主分权原则相背离,都是对法治的破坏。因此,在司法中,强调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反对掺入具有价值意向的道义原则等。
6、维护个人自由,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维护作为私域的空间,以使个人不受***、团体或他人的非法干预。显然,形式法治侧重保护消极自由,至少反对忽略考虑行使自由所需的必要条件。
7、主张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坚持法律的公开性和明确性,反对以秘密法律不教而诛,反对制定模棱两可的法律并随意解释。
特别说明:
形式法治是西方近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形态,它在近现代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