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理合同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保理合同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理合同是物权还是债权内容?
一、保理涉及三方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保理人。保理合同是债权人和保理人签订的,约定将现有或者将有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在民法典通过之前,很多法院都以应收账款未确定而认定保理合同无效,或者按照借贷关系处理。此时,法律明确规定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标的具备合法性。
二、这里涉及到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涉及到债权人(转让人)和保理人(受让人)的保理法律关系。保理合同中的内容包含债权转让事项,但保理合同不一定会导致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保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分别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处分行为要求处分的标的具体明确,负担行为指债权人负有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的义务。实践中,双方在保理合同签订后还会签订一个应收账款确认书明确应收账款的具体范围。确认书作为保理合同的条款或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签订了之后才可能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保理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一、保理业务的基本内涵
所谓保理业务,是指销货方将其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实质上是针对企业未收回货款而发放的贷款,还款来源是企业在未来将要收回的货款。
二、保理业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与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加大了银行风险。一方面,银监会于2003年取消了对内资商业银行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批程序,但尚未出台相关部门规章。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银行对不了解的销售商和购货商开展保理业务,风险很大。如,我们在对某银行分行审计时,该行作为保理商对卖方在天津、买方在河北的两家公司办理了数笔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由于买方濒临破产、卖方没有发货,虽然该保理***诉讼时间长达3年,但因为没有具体法规,***至今未裁决,银行3000多万元保理融资形成巨大风险。
(二)银行利用保理业务调整存款、手续费指标。如,某银行分行向企业办理保理融资2亿元,保理***利率3%、手续费为1%。银行和企业将保理融资的2亿元当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企业得到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如此操作,企业取得了与***利率接近的2亿元资金,银行增加了保证金存款2亿元和1%手续费。
(三)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无贸易背景的国内保理融资大量存在。目前,保理业务没有统一的法规,银行内部缺乏相关制度。银行办理的保理业务相当于流动资金***,但有的银行没有按***管理,造成大量保理融资没有贸易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