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2.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3. 婚姻法第一百零三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具体解释当: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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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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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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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哪些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目前,婚姻法已废除,被民法典婚姻编所取代,是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法条内容未被更改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 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 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我国婚姻法***用的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  理由很简单,房产是不动产不同于其他性质财产。  这点和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并无冲突,只是房产这一不动产形式的所有权有它的特殊性。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不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如果约定赠与房产,必须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否则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参考: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百度法律达人团”为您解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_a***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