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32条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婚姻法32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此,对于离婚纠纷,既可在诉讼前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又可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离婚方式解决。
诉讼外调解,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双方的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解决方式。“有关部门”可以是当事人所在的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
新婚姻法第32条
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与80年婚姻法相同)。
第二款: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与80年婚姻法相同)。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这四款中,后三款共同构成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的完整体系,也是实践中分别情况处理各种离婚***的判决依据。
婚姻法解释2021?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婚姻法有什么新规定?
新婚姻法弟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中虽然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的规定,但不是分居满两年就一定可以离婚。
即使分居满两年,也不是自动视为离婚,协议离婚的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的要通过******,判决离婚生效后才是正式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