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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家***后给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解析:
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性质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该共有关系直到夫妻关系消灭方告终止,否则不得分割。
也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权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擅自划分份额进行分割的应认定为无效。这是基于保持共有关系稳定性和保护共有人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法律规制。
但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若还不允许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共同财产会逐渐减少,将导致另一方合法财产受到严重损害。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购入房产,只登记一方名字,该房产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婚前房屋拆迁转化婚后分配,是婚前个人财产衍生出来的,属自然增值,故属于个人财产;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偿还方依据偿还***可以要求相应的偿还款及房屋增值部分。 2、依此推演,***款基于房屋产权的话,则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共同偿还***人有权主张偿还部分及增值部分;若是经营个人财产所得(如租金),按新的婚姻解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子本身仍属于登记者个人所有。 另外,要看当地的***安置方式,如果完全是数砖头方式,所得利益归原房屋产权人所有,不是共有财产。如果考虑到人口因素,比如托底保障等,那就有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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