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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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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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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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