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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2、《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规范了航道、港口、船舶、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推动了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五是安全生产管理有了新举措。

水路交通法:水路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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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5、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水路交通法:水路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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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建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根据《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查询得知,宜昌市港航局无权变更本港区内岸线使用人。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

水路交通法:水路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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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

1、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3、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4、如遇紧急情况,应当随时保持联系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进行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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