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材料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材料买卖合同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给法院提供的起诉书材料,合同的公章是***的,***会知道吗?***会怎么对待?
本案中合同用印真伪到不是主要的问题,毕竟有真实的且双方都予认可的加盖财务专用单的合同文本存在,因此,除非你对两份合同均予否认外,纠结于印章问题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如若考虑以此拖延诉讼时间则又另当别论了。
对方伪造你公司印章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与本案合同***无关,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你公司仅能另行起诉,否则***不会进行审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劳动者用虚***材料应聘怎么办?
劳动者提供虚***资料,如果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虚***入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提供虚***资料,如果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材料进场时需要什么人员在场?
在家庭装修过程中,与装饰材料有关的***非常之多。总结其原因,无外乎人们常说的“施工方的以次充好”,以及“业主的材料供应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所以在进行装修的时候一定要做材料验收。
材料的验收:
通知施工方材料验收的时间:材料进场验收。而且这个验收最好是安排在材料进场时立即进行。所以,约定验收时间非常必要。以免出现材料进场时,没有时间约定,对材料进行验收,影响施工进度。
材料进场时合同中规定的验收人员必须到场:无论是家装行业内的人士还是消费者,似乎对合同都没有上升到法律角度的那种意识。但是,家装合同本身就是一份法律文书,如果不认真对待就有可能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以材料验收为例:在家装合同的有关章节中,建议,材料验收应该明确验收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的甲乙双方往往对合同中规定好的材料验收人没有认真对待。也许验收时规定的验收人不到场(验收人员又没有合同约定的验收人授权),也许验收人到场但没有负起验收的责任。严格意义上讲,这样做都存在法律上的漏洞。
验收程序必须严格:验收人对合同中规定的每一个材料约定都应该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材料质量,材料规格,材料数量。
合同中规定的验收人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如果检查结果材料合格,验收人就应该在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这样做才是一个较完整的过程。因为,如果在材料进场时对材料进行了验收,但是当时没有履行必要的手续。事后,又反悔了,而且对自己的验收结果不认账。但是,由于另一方没有证据在手,对这样的结果也没有办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材料买卖合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材料买卖合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