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仓储合同纠纷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仓储合同纠纷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仓储合同中费用的承担?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仓储费,是保管人因储存保管仓储物应取得的报酬,存货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等向保管人支付。
仓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吗?
答:不是的。仓储合同如同其他行业的合同,只要没有续签合同,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和续签合同,每个合同都有各自的规定,所以在合同到期之前,甲、乙双方就应该就续签和终止合同放在桌面上进行商谈,甲、乙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而不被抛弃。
是
继续性合同,是指不断的重复相同内容的合同,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
其基本特色有二:其一,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换言之,随着履行时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其二,在此种合同中,持续性给付义务的履行只是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而不因该义务的履行而使合同直接归于消灭。例如,供用电、气、水、热的合同均为继续性合同,以继续性作为或不作为为供用方的义务内容,供用行为将随着时间的经过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供用的电、气、水、热越多,请求支付电费、水费、气费和热费的权利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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