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援助机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救济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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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答案】:D 公民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D中朱某有代理人所以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有: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等。

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救济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援助应该终止的情形包括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等。

法律主观:可以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等。

法律援助机构拒绝受理申请的,如何救济

法律主观:法律援助机构拒绝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如果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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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情况属实,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主观: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对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谁提出

1、法律主观: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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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3、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4、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法律援助不予受理怎么办

1、法律援助律师不尽责任投诉方式如下:辖区居民可先向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后,再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和指派。可以拨打12368热线,进行法律援助申请。

2、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3、申请人对不予援助决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申请市司法局重新审查。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内容

1、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2、该《条例》分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3、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收费或由当事人分担办案费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的

法律分析: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情况属实,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对象符合相关审核标准和程序要求的,就应该提供援助。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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