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61交通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61交通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1条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尤其是两轮摩托车的稳定性差,不具备拖车的安全要求。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二)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 米小于10米;
交通安全法第61条第一款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路人、乘车人、非机动车行驶人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限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金;非机动车行驶人拒却接受罚金处罚的,能够扣留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1、第六十一条 【行人行走规则】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条文注释
人行道是指专供行人通行的道路,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这一规定就要求行人在道路旁行走、穿越道路等情况下,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在道路划定的人行道上行走。目前我国的道路在人行道方面的设置主要包括道路两旁的人行道、过街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
本条中的“没有人行道”,是指除了那些设有人行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以外的没有设定人行专用道和专供行人过街设施的道路的情况。此时道路交通的各个参与者仍须坚持交通安全的原则。因道路两侧是行人避开机动车最安全的地带,本条规定在没有人行道时,行人靠路边行走,这也是保护行人的安全和实行人车分流的最佳方案。
3、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一条有两项规则,第一项规定在划设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第二项规定在没有划设人行道的道路上要靠路边行走。
这里所说的“人行道”,在城市有连续建筑群的街道,是指从标出车行道界限的路缘石、缘石(流水石)起至房基线高出车行道部分。人行道专供行人通行,禁止非法占用,也禁止车辆驶入,但推着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走或者残疾人摇动轮椅车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按照行人对待。胡同出口处或单位出口处将人行道截断部分,虽是行人和车辆共同通行的同一地带,但仍应视为是被截断了的人行道,车辆行经有行人通过此处时,须减速或者停车让行,以确保安全。
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要靠路边行走,这里的“靠路边行走”,是指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的宽度一般不能够超过一米。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人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也就是说,在成人列队通过道路时,在人行道较窄或者行人较多,行进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走行车道,但须靠右行进,从车道边缘算起,通行路面宽度不能超过1.5米。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列队行走的人员不得走机动车道。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61交通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61交通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