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法律实证主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重点?
以下是法学基础理论的一些重点知识:
1.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原理。其中包括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不同的学派和理论。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和作用等。
2. 法律逻辑:法律逻辑研究法律的推理和论证方式。它主要关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推理的形式和规则,以及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方法。重点包括概念的定义与分类、命题的推理与证明、法律解释的方法等。
3. 法律史:法律史研究法律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它包括了不同国家和时期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法律的起源与发展、法律制度的变革、法律文化的传承等。
4.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它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作用和影响,以及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相互作用。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法律的效力与执行等。
此外,法学基础理论还包括法律语言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学等方面的知识。掌握这些基础理论知识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提高法律思维和法律问题解决能力,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法学专业课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证法则是什么?
实证法则是一种基于观察和试验取得的大量事实、数据,利用统计推断的理论和技术,并经过严格的经验检验,而且引进数量模型,对社会现象进行数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它主要依赖于科学理论和数据,以揭示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联系。
实证研究方法一般分为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两大类。量化研究中包括实验研究、相关分析和调查研究等具体方法;
而质化研究则更注重对特定现象的深入理解和解释。在法律领域,实证主义法学主张严格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
西方现代法治的特点?
其一,强调依法统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为确保所有机构和个人受法律约束,形式法治主张者强调政府分权制衡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凌驾于社会之上不受制约的个人或机构的条件下,作为规则统治的法律至上地位才能确立,从而法治才能存在。
其二,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相分离。在法律实证主义者那里,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其极端形式是把法律视为“***者的命令”。这种主张会导致“恶法亦法”的结果。某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诸如富勒与芬尼斯等,虽然主张法与道德密不可分,但是,他们的法治原则却排除实体价值,保持形式化的特性。
其三,强调法律面前***平等,即形式的平等,反对旨在追求结果平等或限制实际不平等的措施。
其四,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对特别法律,认为无论是维护特权的立法还是给予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如弱势群体特别关照或救助,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其五,主张司法独立,注重程序要件,认为司法过程中的政策导向或脱离规定的衡平,都与民主分权原则相背离,都是对法治的破坏。因此,在司法中,强调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反对掺入具有价值意向的道义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