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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在离婚制度方面增设了?
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 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充实了离婚制度的内容,维护了健康的家庭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关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1、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新婚姻法46条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01年婚姻法对80年婚姻法主要做了哪些增改?
1、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加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的规定。
2、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4、婚姻法做了以下修改:总的来说,新婚姻法第一加大了对重婚等行为遏制力度;第二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四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工资应共有;第五严厉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犯罪。
5、年相对于1980年婚姻法在几个方面也进行相应的增补与修改。
6、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什么是无效婚姻?
法律分析:无效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不属于离婚。
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而自始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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